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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来源:  日期:2010-10-29  点击: 4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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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行为,保持廉洁,依据《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廉政守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行为,保持廉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纪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不准从地方保护主义、小团体及个人利益出发,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第三条 不准玩忽职守,借故拖延、推诿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事项,有意刁难、勒索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第四条 不准越权擅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不准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为有偿服务,或将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转移到下属的咨询服务机构,收取咨询费、手续费、劳务费。
第五条 不准违反规定以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名义,向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私人索要经济赞助;
不准用公款向上级和下属派送“红包”,不准收受此类“红包”。
第六条 不准违反规定强行推销商品或发行书籍、报刊;
不准截留上级拨给基层单位的财物。
第七条 不准违反规定在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个别经批准兼职的,不得领取任何报酬;
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或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和期货、股票交易活动。
第八条 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搞家长制、一言堂,对涉及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以及本单位干部的选拔、调整、任免,大额经济开支等重大问题搞个人专断。
第九条 不准越权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地、占地;
不准干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强行指定工程承包单位。
第十条 不准参与或支持、包庇走私贩私、骗税逃税、截汇逃汇、制黄贩黄、侵权盗版等活动;
不准倒卖进出口批文、出国出境证件、户籍等。
第十一条 不准贪污、私分公款公物;
不准索贿、受贿、行贿或介绍贿赂;
不准在经济活动中违反规定接受各种回扣、手续费、劳务费。
第十二条 不准违反财务制度将公款私存或设立小金库;
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以任何方式侵占国家、集体和私人的财物;
不准挪用公款给子女、亲友买房、建房或从事经商营利等活动;
不准接受外单位及私人赠送的信用卡,也不准把本单位用公款办理的信用卡供私人使用;
不准用公款报销各种应由私人支付的费用或将此类费用转到下属单位或其他企事业单位报销。
第十三条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拒收的,应按规定上缴;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品和宴请;
不准在公务活动中要求安排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食宿。
第十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建私房;不准违反规定参加集资建房;不准多购多占公有住房或压价购买公有住房。
第十五条 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在招干、招警、参军、调动、晋级、升学、就业、出国、赴港澳、户口迁移等方面谋取特殊照顾;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任何优惠条件;不准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购房、建房提供优惠条件。
第十六条 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说情、开脱、袒护、包庇;不准违反公务回避制度,利用职权作出对配偶、子女、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有利的决定或裁决。
第十七条 不准用公款在高级宾馆、饭店等场所包租住房供私人使用。
第十八条 不准用公款超标准为私人购买、装修住房或用公款为私人购置、安装各种娱乐、健身设施。
第十九条 不准违反规定购买、更换及乘坐超标准小汽车;不准用公款对工作用车及机关公务用车进行内部豪华改造;
不准违反规定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供个人使用的小汽车;不准在机关、单位拖欠职工工资的情况下购买小汽车。
不准违反规定使用军警车号牌、外籍车号牌。
第二十条 不准违反规定用公车办私事。
第二十一条 不准未经批准用公款、公车学习驾驶技术。
第二十二条 不准到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不准用公款购买、接受与公务有关的个人或团体赠送的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证;
不准要求为领导干部举办专场舞会。
第二十三条 不准假借各种名义用公费旅游;不准利用节假日、双休日用公费度假。
第二十四条 不准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调动、乔迁等机会大操大办,挥霍浪费;不准动用公款公物操办和借机敛财。
第二十五条 不准违反规定和程序提拔干部;不准任人唯亲、拉帮结派;
不准封官许愿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不准在民主选举中以封官许愿、请客送礼等手段拉选票,进行非组织活动;
不准跑官、买官、卖官。
第二十七条 不准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法,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学位、奖励和其它个人利益。
第二十八条 不准制造假象,伪造、藏匿、销毁证据,隐瞒真相,歪曲事实,推卸和逃避责任;
不准知情不举、瞒案不报和压案不查。
第二十九条 不准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不准对发表批评意见者、检举揭发者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十条 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对个人收入、收受礼品及其它重大事项拒不登记、申报或不如实登记、申报。
第三十一条 不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持有外国或港澳护照、身份证明及其它出国出境证件;不准利用多次往返出国出境证件私自出国出境旅游、度假、探亲及办私事;不准违反有关规定保管和使用出国出境证件。
第三十二条 不准违反规定进行与本人职务、身份不相符的外事出访和考察活动;不准利用职权或以不正当手段要求外商或驻外机构邀请出国出境;
不准在公务出访中违反规定逾期滞留国外境外或绕道非公务的国家、地区。
第三十三条 不准要求或接受有公务往来的国外境外人士为本人或子女、亲属出国出境定居、旅游、探亲、留学提供担保或资助。
第三十四条 不准在出国出境期间涉足色情场所,参与赌博活动,以及观看、购买、索要和携带淫秽影视书刊及其它淫秽物品。
第三十五条 不准违反规定私人在国外、境外注册公司或参资、参股。
第三十六条 不准违反规定在涉外活动中索取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无法拒收的,应按规定上缴。
第三十七条 县(市)级党政机关的镇(科)级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也要遵照执行本守则。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守则的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守则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